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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普法丨“走后门”进体制?别想好事啦!
时间:2022-09-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宇宙的尽头是编制,随着就业形势日益严峻,越来越多的毕业生走上了考编的道路。

  如果有人告诉你,通过花钱“走后门”就能进体制,你会相信吗?

  检察官之前就讲过这种“请托办事”型诈骗,但依然有人因此被骗,你们咋就不能长点心呢?

  怎么回事?先看案情吧!

  基本案情

  为帮刚毕业的女儿进入体制内工作,刘先生通过多方奔走打听,认识了犯罪嫌疑人武某某。武某某自称是某厅长的亲戚,拥有很强的关系网,活动能力非同一般,可以帮忙安排省直事业编工作。通过几次接触,刘先生对武某某的活动能力深信不疑,还将武某某介绍给了与之有同样需求的朋友。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武某某以疏通关系、送礼打点、缴纳养老金、补交公积金等各种理由陆续向刘先生索要钱财共计47万余元。而在谈到办理入职手续时,武某某便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联系不到武某某,刘先生才意识到上当并报警。2022年3月底,武某某被抓获归案,钱款已被其挥霍一空。

  万柏林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诈骗罪向万柏林区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8月,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检察官提醒

  在法律日益严明的今天,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录均实行“凡进必考”原则,招录程序十分严格且公开透明,笔试、面试等环节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并非某个领导一句话就能解决。所谓“人脉关系”带来的“内部指标”都是骗局!

  “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受害人之所以被骗,无一例外是对花钱“走后门”抱有一些不切实际的幻想。检察官在此提醒:求职没有捷径!希望求职者和家长朋友们不要再抱有侥幸心理,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脚踏实地努力奋进,谨防上当受骗!

  法条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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