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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普法丨非直接身体接触也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万柏林区检察院起诉一起猥亵儿童案获法院支持
时间:2022-08-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儿童性侵事件屡见报端,作为常见类型之一的猥亵儿童行为也一直受到社会热议,这些恶劣行径严重侵害未成年权益,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社会和谐稳定。但是并非只有传统意义上的有身体上的接触才能构成猥亵,事实上,很多没有直接身体接触的行为同样会给孩子造成巨大创伤,如在儿童面前裸体或暴露隐私部位,带儿童观看色情内容或拍摄儿童色情视频、通过网络进行色情诱导等,这些无直接身体接触的行为亦可构成猥亵儿童罪。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7日19时许,年仅11岁的被害人青青独自一人到太原市万柏林区某通讯手机店维修手机充电器,面对懵懂无知的青青,该店店主被告人刘某某心生邪念。为了寻求性刺激,刘某某通过电脑向青青播放了自己录制的五段淫秽视频,并以露出下体自慰让青青观看的方式对其实施了猥亵。

  万柏林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向万柏林区法院提起公诉并获法院支持,最终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刘某某未上诉。

  检察官释法

  猥亵儿童罪是指行为人以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侵害了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易受伤害的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因为儿童身心发育皆不成熟,缺乏认知、判断能力,故猥亵儿童中的猥亵行为既可以是强制的,也可以是非强制的;既包括行为人主动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也包括迫使或诱骗被害人对自身实施猥亵行为;既包括在同一空间内身体的直接接触或非直接接触,也包括通过网络实施的不同空间内的非直接接触,即所谓的“隔空猥亵”。需要注意的是,猥亵儿童罪中所指的“儿童”是指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既包括女童,也包括男童。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基于扭曲变态的心理,以满足自己性刺激为目的,播放淫秽视频并裸露下体自慰给被害人青青观看,这一行为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与直接接触身体的猥亵行为相比,只是表现形式不同,本质上具有法益侵害的相当性,同样构成了对刑法所保护的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具备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的实质要件,与直接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检察官提醒

  当前,猥亵儿童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且这类犯罪的隐蔽性很强,对儿童带来的心理创伤是终身的,对于这一类犯罪检察机关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和“零容忍”态度,但是保护儿童免受猥亵等性侵害是一个协同发力的过程,除了司法机关的事后救济之外更应该注重事前预防。

  在此,提醒家长们注意,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警惕,不光是对陌生人,对熟人也不能掉以轻心,因为在性侵案件中,熟人作案比例相对较高,多是利用特殊身份或特殊关系实施犯罪;家长有义务学习并教授儿童防性侵知识,帮助儿童建立性别意识及身体保护意识,懂得分辨性侵害行为;要注意猥亵等性侵害可能发生在任何年龄的孩子,男孩也有可能被猥亵,并且猥亵儿童者不一定会使用暴力,更多的时候,他们会利用物质诱骗、假意关爱等作为手段以达到非法目的;最后,当孩子受到性侵害时,要最大限度的关爱和保护孩子,保留证据,尽快报警,采取措施,充分维权。

  希望所有的孩子都免于伤害,让孩子们在爱和安全的环境里健康快乐的成长!

  法条规定

  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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