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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定性+抗诉,万柏林区检察院首例职业禁止抗诉案获法院支持
时间:2021-07-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万柏林区检察院就公安机关移送的白某某涉嫌盗窃案件经认真审查,根据案件事实改变定性,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并对案件中涉及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李某某向管辖地派出所发出督促行政处罚的便函。一审法院判决后,因未基于特殊行业对白某某作出职业禁止,万柏林区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获中院采纳抗诉意见,该案是万柏林区检察院首例因一审未判处职业禁止而提起抗诉并成功的案件。

简要案情及办案经过

被告人白某某为太原市某某开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复制太原市某某大酒店餐厅早餐卡数据,后由白某某或其妻子李某某使用伪造早餐卡在太原市某某大酒店刷卡消费,共计消费人民币5430元。案发后,白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

2021年3月19日,公安万柏林分局以白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万柏林区检察院起诉,万柏林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白某某通过用空白卡复制数据,伪造早餐卡,采用了欺骗手法,而刷卡的机器具有一定智能性,其意志来源于权利人的意志,其行为被权利人所认可,本质是“代为行为”,在机器代其主人实施行为的时候,因为行为人的诈术而上当,作出处分财物的错误判断,这种错误判断的效果就直接归于作为机器主人的自然人,换言之, 是自然人陷于错误而处分财物,鉴于此,本案应定性为诈骗罪。万柏林区检察院以白某某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并就其妻子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四十九条规定,以便函形式督促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4月7日,万柏林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白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万柏林区检察院对判决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近两年来,利用经营开锁公司掌握的电子芯片复制技术,多次通过复制数据伪造早餐卡实施诈骗犯罪,系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具有较大的人身危害性,违背开锁行业规定,具有职业禁止的必要性,应当适用职业禁止的规定,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以应对白某某作出职业禁止期限提请抗诉。在太原市检察院的支持下,抗诉意见得到太原市中级法院采纳,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判处被告人白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开锁相关职业。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该条系《刑罚修正案九》所增设,职业禁止本质上作为一种非刑罚处罚的措施,其立法初衷在于通过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再次利用职业和职务之便进行犯罪的目的,进而更好地保障社会公众安全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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