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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义务须知
时间:2020-09-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1、人格不受侮辱;

2、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3、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限制的权利。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2、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

3、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4、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5、服从监督管理。

被决定保外就医的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2、确因治疗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3、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6、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5、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6、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3、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4、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5、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4、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5、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6、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

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7、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8、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的领导职务;

9、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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