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1、人格不受侮辱;
2、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3、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限制的权利。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2、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
3、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4、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5、服从监督管理。
被决定保外就医的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2、确因治疗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3、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6、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5、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6、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3、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4、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5、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4、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5、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6、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
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7、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8、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的领导职务;
9、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