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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检察官普法】坑人害己 井盖窃贼“摊上大事”
时间:2023-07-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随处可见的窨井盖,虽不起眼,但关系到每个人“脚底下的安全”。近年来,频频有不法分子为了蝇头小利盗窃窨井盖,致使窨井盖缺失发生马路“吃人”“咬车”现象。在这里检察官提醒大家——偷井盖犯法!


近日,万柏林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多次偷井盖危及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对郭某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底至6月初,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多次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建北一巷小区、建北二巷小区盗窃窨井盖,共计27块,并将窨井盖作为废铁向收废品的刘某某出售,共计获利1600元。


检察官受理案件后及时前往案发地,发现是一个老旧小区,入住居民很多。小区负责人告诉检察官,前段时间发现小区井盖经常“不翼而飞”,虽然已经及时在窨井旁边设置了警示牌,但因大多窨井都在单元楼门口,再加上夜晚视线不佳,已经有居民跌入窨井。


经审查,我们认为郭某某多次盗窃小区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批准逮捕。


检察官提醒


井盖虽小,一旦丢失,轻则人仰马翻,重则害人性命。本案中,郭某某盗窃井盖虽获利不大,但却在路上“造了个陷阱”,对其批准逮捕既为担忧出行安全的小区群众打下了一针“强心剂”,也给一些心怀不轨之徒敲响了“警钟”。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无论盗窃还是收购,但凡危害了群众的财产及人身权益,就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切忌偷了井盖,毁了人生。


检察官释法


区别于盗窃一般财物的行为,盗窃窨井盖行为极易引发人员伤亡事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此,2020年3月16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助力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第一条 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条 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盗窃所得的窨井盖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