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山”赌博具备流动性以及隐蔽性,对于很多嗜赌人员来说简直是“无懈可击”,真的那么“无懈可击”吗?
2022年12月13日,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在西山山上搭设帐篷开设流动赌场的案件,经过退回补充侦查进一步夯实证据,近日,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
一、基本案情
从2022年8月22日至9月6日,犯罪嫌疑人潘某某经与郑某某商议,由犯罪嫌疑人潘某某招揽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工具,雇人维持秩序。由郑某某负责找人搭建帐篷,接送参赌人员、放哨,提供赌场服务。先后多次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西山人员稀少地区开设流动赌场,采用麻将牌“推锅”方式进行赌博,从中营利。
2022年9月6日凌晨,公安人员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西山将犯罪嫌疑人潘某某等以及参赌人员四十余人一并抓获,扣押赌资9万余元。
二、检察官提醒
“小赌”并不怡情,“大赌”家破人亡,开设赌场更是“助纣为虐”,赌博是对劳动或者其他合法行为取得财产的经济生活方式与秩序的侵犯,想着通过“赌博”的方式一夜暴富,无异于“天方夜谭”,我们更多的应当是通过我们自己勤劳的双手、聪明的智慧去创造财富。孔子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牢记古人教诲,才能行稳致远。“赌博”并不能带来财富,带来的是冰冷的镣铐。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上山”赌博也并不隐蔽,终将难逃无处不在的天眼。
三、检察官释法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潘某某等人在山上搭建流动赌场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
什么是开设赌场罪呢?又和赌博罪有什么区别呢?
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赌博罪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
赌博罪侵犯的法益是对劳动或者其他合法行为取得财产的经济生活方式与秩序的侵犯。而开设赌场罪侵犯的法益是双重法益,除了对劳动或者其他合法行为取得财产的经济生活方式与秩序的侵犯,还将他人的财产置于危险状态,较赌博罪更重。不论是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都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维护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切勿参赌。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立案标准的规定如下:
第四十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诉: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5万元以上;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