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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检察官普法】销售优惠?“收款陷阱”?
时间:2023-03-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他是舌灿莲花的销售人员

无论线上线下,总是态度热情

提供多种优惠,说服消费者购买产品

然而经过一番“讨价还价”

他却向消费者出示自己的私人收款码...

检察官提醒,千万别着急付款

小心落入“收款陷阱”!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至9月,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担任太原市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店长期间,利用工作便利,在客户订购家具时,利用客户的信任,向客户出具其个人微信收款码,让客户将家具款转给其个人,后将家具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共骗取十余名客户人民币约16万元。


2023年1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涉嫌诈骗罪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销售虽热情,但消费者应当时刻保持谨慎,注意以下几点,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1.在购物时,涉及付款事项,应多方了解,谨慎向私人账户付款,付款后及时索要收据、发票。


2.涉及大额货物购买,应当与卖方当场签订买卖合同,并仔细了解合同的具体内容,避免霸王条款。


3.在购物时,应多了解经营主体及所购货物的实际情况,切勿盲目相信某个销售。


检察官同时提醒经营主体,在经营的同时也应当严格落实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公司销售、财务人员职责权限,对于订立合同、收款等重要环节应加强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