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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赃退赔全部非法集资,万柏林区检察院依法从宽处理
时间:2020-12-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万柏林区检察院对一起全部追赃挽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切实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康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建议法院从轻处罚,这是万柏林区检察院办理的本院首例全部追赃挽损的非法集资案。

案情回顾

山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具有危险驾驶罪的前科)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实际负责人。公司成立后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14年起雇佣业务员,以宣传介绍投资某某旅游发展项目可以获得高额利息为由向不特定人群进行宣传,并在公司与投资客户签订借款保证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嫌疑人康某某于2013年年底通过应聘进入该公司担任文员,2014年3月底担任业务员直至公司倒闭,期间负责向客户宣传投资项目并带领客户外出考察,与客户签订合同、收取投资款等。截止案发,共有9名投资人报案,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10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99.21万元;其中8名投资人是犯罪嫌疑人康某某的客户,该8人的投资金额共计6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61.61万元,康某某非法获利1.2万。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家属退缴赃款99.21万元、犯罪嫌疑人康某某家属退缴赃款1.2万元。

该案办理中,检察机关通过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深入释法说理,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督促家属退赃退赔,挽回了全部损失,把办案工作与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紧密结合起来,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实现了司法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充分考虑犯罪事实及追赃挽损等情节,切实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对康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对王某某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有效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普法时间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

非法集资一般都以利益为诱饵,在宣传中打着承诺定期高额返本付息、消费全返的幌子,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发展蔓延十分迅速。有的犯罪嫌疑人给出的年利息达5%,甚至10%,让许多禁不住高息诱惑的人不断加入,最终在崩盘前醒悟,但为时已晚。

检察官提醒:中老年群体是非法集资活动的重要目标群体,子女要多留心父母的行为,老年人应自觉远离非法集资,提高警惕,谨慎投资,切勿轻信“高回报、无风险”的承诺。